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优化办理流程,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能,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GB/T51267-2017)《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4〕3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贷后相关业务的管理,由公积金中心授权所属各管理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业务网点”)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应为共同申请人,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当父母、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时,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家庭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
(七)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房屋总造价的50%;
(八)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九)所购二手房的房龄在35年(含)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或借款申请人配偶名下,具备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条件;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十)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放款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含)之前;
(十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信用情况审核
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贷款资格。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贷款
1.未结清的各类贷款(含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逾期、呆账、冻结、止付;未结清的各类贷款(含信用卡)当前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的各类贷款(含未结清的信用卡),在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在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5年内存在连续12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连续逾期记录按单笔贷款计算,累计逾期记录按所有贷款及未结清的信用卡合计计算;)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被追偿、强制执行记录;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2个(含)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对已销户的各类信用卡和已结清的助学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范围。
(三)对未结清的各类贷款(含信用卡),属于一次性偿还的,在家庭收入和贷款期限两个因素计算出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未归还的金额;属于按月分期偿还的,在认定家庭月收入时扣除月还款额。
(四)对外提供担保的,在家庭收入和贷款期限两个因素计算出的最高可贷额度中扣除所担保的贷款余额。
第六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家庭拟购房所在县(市、区)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临汾市城区内不区分尧都区和开发区。
(一)关于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方式
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认定。
(二)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三)二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四)三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三套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分别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六)住房公积金装修类贷款记录,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七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
(一)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缴存基数认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以最近24个月内的平均缴存基数认定,缴存月数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数的平均值认定;
(三)共同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需认定收入的,提供上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需认定收入的,提供最近12月以上的税收证明(获取路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并按税收证明的平均值认定收入;无法提供税收证明的,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
第八条 房屋价值的认定
(一)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卖买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二)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买卖双方协定交易价格和契税价格三者取最低确定;
(三)棚户区改造房,以《安置协议》载明的自筹资金认定;
(四)法院拍卖的房屋,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成交总价认定;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施工协议》中载明的工程总价认定。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且不超过购、建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
(一)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上浮20%。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晋才卡;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或记载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现役军人家庭提供现役军人证明;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提供1年以内出售自有存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家庭收入的60%。
(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金需求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其中,单位缴存职工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年龄6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年龄60周岁。
(二)贷款期限计算时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二手房贷款期限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最高不超过50年,房龄认定以评估报告为准;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剩余使用权年限。
(四)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还款期间,当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按下列规则执行:
1.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应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2.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质押等方式。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将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受托银行作为还款保证。抵押房屋为商品房的,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80%;抵押房屋为保障性住房的,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85%。
(二)售房单位(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已办理所购住房预抵押登记手续,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企业)负责办理完借款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解除售房单位(开发企业)的阶段性保证责任。
采用售房单位(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公积金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企业)须签订《阶段性保证协议书》,售房单位(开发企业)同意以《阶段性保证协议书》约定的方式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已办理所购住房预抵押登记手续,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还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自然人必须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企业职工担任自然人的,需另外提供近两年度税收证明(获取路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收证明体现的年收入均需超过6万元。申请贷款金额在1—60万元,需1名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申请贷款金额在61—120万元,需2名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借款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或用其他房屋作抵押登记后,解除自然人阶段性保证责任。自然人在阶段性保证期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得提取本人公积金,不得无故更换。遇自然人在阶段性保证期间死亡、调离本市、离职后,借款人须申请变更自然人。
(四)职工联保
由有稳定收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的职工(联保人)以工资、住房公积金及家庭财产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提供还款保证。职工联保方式仅限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采用。
根据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更换或分次解除联保人。联保人在提供担保期间,公积金中心冻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联保人作为连带责任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提取本人公积金,不得再重复提供担保。
职工联保方式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为:
借款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联保人数×5万元
(五)质押
借款人用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采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须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借款申请人和相关责任人需到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面签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异证明等;
3.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并向公积金业务网点展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借款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4.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5.个人征信授权书。
(二)住房消费行为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房产服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收据);
2.购买二手房,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买卖协议;
(2)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
(3)买房人承诺书;
(4)售房方有效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5)售房方收款银行卡;
(6)售房方承诺书;
(7)拟售房屋权证;
(8)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受托贷款银行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费用由受托贷款银行承担;
(9)契税、增值税完税凭证(贷款审批之后发放之前提供);
(10)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贷款审批之后发放之前提供);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住宅用地使用权证、工程概预算、施工协议、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施工协议、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内的还需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还需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自建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开工登记;
4.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协议书》、当期贷款余额证明、《贷款资金划转委托书》、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或一般抵押);
5.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提供安置协议、缴款收据;
6.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屋,提供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书》、付款收据、1年(含)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
1.采用房产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
2.采用售房单位(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
3.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承诺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
4.采用职工联保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联保人承诺书》;
5.采用质押的:提供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贷款受理、复审、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贷款发放→归档
其中二手房贷款在审批完成后贷款发放前,还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受理(初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岗办理。
(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了解其信用、购建房及家庭收入状况,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证明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查验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见证借款相关责任人在相应资料上签字确认;与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面谈,告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四)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借款申请人贷款信息,指导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在打印出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按指印,同时签注受理意见并署名。
(五)在复审、审批中因资料不全被退回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补充资料;贷款申请未批准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撤销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并填写档案目录。
(七)受理(初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贷款复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复审岗办理。
(一)复审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资格审核;贷款金额、期限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准确、齐全、合规;贷款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受理岗处理。
(三)复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由公积金业务网点负责人办理。
(一)对贷款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获得批准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相应岗位。
(二)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审批通过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借款申请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预抵押后,贷款资金原则上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可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账户;购买棚户区改造房办理预抵押或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企业指定的专用账户;购买二手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售方银行账户;二手房“带押过户”办理顺位抵押后,原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出售方商业贷款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原贷款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先结清出售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出售方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有效担保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银行账户;购买法拍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银行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商转公)办理一般抵押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再由银行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受托银行自(预)抵押权建立日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善贷款相关资料,并将贷款资料返回给公积金业务网点。同时公积金业务网点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贷款资料,准确无误后当日放款。
第二十条 借款资料的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发放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贷款资料的归档
公积金业务网点将贷款档案及贷后档案资料整理装订,于次月15日前移交至档案室。贷款档案实行“一月一交”,移交笔数须与当月实际发放的贷款笔数一致且档案要件齐全。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开具结清证明。抵押物为房产的,需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质押物为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需办理质押权利解除手续。担保方式为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及公积金质押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第六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担保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婚姻变更等。
(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可申请提前还款业务(约定还款日当天除外):
1.借款人每日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前还款业务;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正常还款状态下,可用自有资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及本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持结婚证和死亡证明可提取对方公积金用于结清贷款。
(二)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或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申请还款账户变更,新还款账户可以变更为本人或其他人的同一银行账户。
新还款账户是借款人本人的,原则上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因借款人不能到柜台办理的,须受委托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到柜台办理。
新还款账户是其他人的,原则上由借款人与新还款账户所有人持身份证一同到柜台办理;因借款人不能到柜台办理的,须新还款账户所有人持借款人委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到柜台办理。
因借款人死亡、失联、丧失主体意识或恶意不还款的,他人主动申请愿为借款人代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将借款人还款账户变更为他人还款账户。
(三)担保方式变更
1.当前贷款还款状态正常时,借款人可申请担保方式变更,主要有:职工联保方式变更为房产抵押方式、公积金质押方式变更为房产抵押方式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抵押方式变更为房产抵押方式。
2.申请担保变更的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2)申请变更时贷款余额不大于抵押物价值80%,且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3)职工联保、公积金质押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抵押方式变更为房产抵押方式的,原则上变更的抵押物为申请贷款时所购买的房屋;申请贷款时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可变更成其他房屋做抵押。用其他房屋做抵押时,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以确定房屋抵押价值。
(四)抵押物变更
1.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本人所购房屋拆迁、灭失或申请贷款时用其他房屋做抵押的,可申请办理抵押物变更。
2.申请抵押物变更的条件
申请变更时贷款余额不大于抵押物价值80%,且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3.申请抵押物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抵押人身份证;
(2)拟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3)拟抵押房屋近3个月内、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
(五)联保人和公积金质押人的更换或解除
1.更换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更换联保人之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所有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联保人数×5万元﹥贷款余额;
(2)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和新联保人的身份证明;
②新联保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当场签字确认的“联保人承诺书”及其单位出具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
2.更换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剩余质押人、新增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2)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和新质押人的身份证明;
②新质押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当场签字确认的“质押人承诺书”。
3.解除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
①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剩余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剩余联保人数×5万元﹥贷款余额;
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逾期的,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剩余联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时,其联保人可全部解除。
(2)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明;
②借款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4.解除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
解除一个质押人之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剩余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2)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明;
②借款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六)贷款期限变更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在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前还本业务时,可同时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其他情况下贷款期限不允许变更。如果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公积金业务网点采用月还款额基本不变,期限减少的方式为借款人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
(七)婚姻变更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的婚姻状况由单身变为已婚,借款人配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可在业务系统中增加其为共同借款人,并关联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同时可办理对冲还款业务。
第七章 逾期催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逾期催收
(一)公积金业务网点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确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催收记录并建立催收台账。
(二)公积金业务网点对1期(含)以上的逾期户,进行电话催收;但担保方式采用担保公司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贷款,自向借款人、担保公司催收一周后无果的,可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期户的逾期贷款;
(三)公积金业务网点对2期(含)以上的逾期户,进行上门(家门和单位门)催收;
(四)公积金业务网点对3期(含)以上的逾期户,进行信函催收和扣划清收;扣划顺序为:扣划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双控户保证金(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共同借款人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公积金业务网点对6期(含)以上的逾期户,进行一次性扣划结清和司法清收。采用担保方式为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贷款,经多次向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催收无果后,可一次性扣划双控户内的保证金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结清逾期户的贷款;采用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职工联保、住房公积金质押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足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可依次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如果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时,按规定采用法律程序,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
(六)受托银行有责任对相应公积金业务网点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经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修订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