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临汾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临汾市房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临汾市房协是由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等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依据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意见,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直面危机,坚定信心,克难攻坚,实现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管理机关临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团体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十月城销售中心4楼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临汾市内房地产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参与房地产行业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定为政府提供决策的依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维护房地产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组织实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搞好行业管理,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三)促进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民间交往、合作与经验交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推动房地产行业的技术发展与科技进步,引导房地产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与搜集市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兴办经济实体,加强协会工作的稳定性、长期性;
(五)推进行业职工教育以多种形式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组织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提高职工操作技术水平和企业整体素质;
(六)开展与市内外同行业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以质量求信誉,求发展;
(七)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与监督行业道德行为。协助政府协调会员的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八)加强宣传和沟通,通过自办刊物和新闻媒体合作等形式,加强同行业之间、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为房地产业发展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
(九)协助政府搞好房地产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投标评标管理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好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省房协、会员单位及社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临汾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