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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四川泸州:鼓励开展“以旧换新”

发布时间:2024-09-11 14:11:53

9月5日,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通知明确政策明确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以合理的价格在试点区域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发放收购贷款予以支持。鼓励国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用房。

  鼓励开展“以旧换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群众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通过政府引导、居民自主改造、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拆旧房建新房,消除存量危房。

  在开展购房惠民促消费活动方面,购房人(自然人,下同)在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参与奖补企业提供的在活动名单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一手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单套房源、单个车位(车库)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0元/平方米,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户籍在泸州市的家庭,按建筑面积补助800元/平方米,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给予1万元/个补助。

  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按所缴纳契税的50%发放消费券。

  政策要求加大购房政策支持力度。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内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缴存人购房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据悉,该政策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