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从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等方面,全面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在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安全排查内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情况;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重点是将自建房改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 组织定期开展自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房屋实际情况,确定自查周期,原则上,房龄超过30年的,一月自查一次;房龄在20年至30年的,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龄在10年至20年的,半年自查一次;房龄10年以内的,一年自查一次。 ● 严格隐患整治要求。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对经技术认定无法通过加固进行有效整治的,应当依法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隐患、未取得鉴定合格证明用作经营、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2023年年底前,实现农村经营性自建房规划管理全覆盖;2024年年底前,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强化转为经营用途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自建房用作经营,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